論文筆記(三):信任與信賴(Trust and Confidence)(1)

MonMonLee
Feb 4,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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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:信任是合作的基石

我的研究場域是「網絡(networking)」,因此如何與其他專業工作者、組織或價值觀「合作」乃研究的一大主軸,而在文獻閱覽中,我發現「信任(trust)」是合作的基石,唯有真實的信任對方,才能開啟開放且多元的互動空間,因此本篇主要希望藉由區分「信任」和「信賴」,包含其中的促成因素及實務現況。(此篇文章以Smith, C. (2001). Trust and confidence: Possibilities for social work in ‘high modernity’.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, 31(2), 287–305. 為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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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任是相信人,信賴是相信抽象體系

信任與信賴,以中文而言似乎大同小異,但其中存在著許多差異,甚至在職場上會造成不同的效果,因此透過區別「信任」與「信賴」,不僅能反思自身在與人互動時的關係狀態,更能協助釐清個人在系統中的位置及角色。

「信賴」是透過經驗判斷及理性思考下所誕生的,以社會工作領域為例,「信賴」就是社會工作成為現代公部門的一份子後,開始將服務碎片化、流程化,例如一位發放「社會救助金」的公務人員A,他的職責就是透過專業裁量權審查申請者的資格,專業裁量權是由《社會救助法》及公務人員相關法規所訂定的,因此申請者不需要特別和A有什麼信任關係,因為申請者知道他的審查過與不過,都是由A背後的法律所決定,跟A沒有關係,工作者在此只是一個「代辦窗口」。

如果用文章中的例子而言,當我們搭飛機的時候相信飛機某種程度而言會平安飛到目的地,那是因為「信賴」航空公司的專業訓練所培養出的機師,以及該公司有盡到保養儀器的責任,跟自己所接觸到的服務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,畢竟如果空服員態度不好,還是可以順利抵達目的地,另外也有投訴管道,因此這一切都是信賴航空公司的服務系統。

那「信任」呢?信任就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,是一種不受外界影響的道德關係,以上述例子而言,申請者相信A的專業、或是相信A能提供有善的服務,例如申請者相信A會告訴自己最適合什麼樣的補助、或是有禮貌的面對申請者;以航空業而言就是乘客相信空服員會滿足自己在飛機上的需求、相信遇難時空服員會提供最適切的避難路線,而空服員要提供多有禮貌或是友善的態度,除了自身專業訓練的基礎外,都是自行決定的,因此乘客無從得知每一個空服員對自己的態度為何,充滿不確定性。

簡而言之,「信賴」是相信抽象的「系統」,「信任」則是相信系統中的「人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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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信賴當道的服務系統

也許有人會問「只有信賴不就能好好完成任務嗎?」,以狹義的現代福利輸送體系需求而言,是的,信賴的確能推動服務的提供,一個抽象體現的建構,確實可以補助申請、並規定各單位合作,建立更多的服務程序及處理辦法,系統化的分配資源。

政府或是任何科層體制需要有效運作,KPI是不可或缺的,在管理主義的影響下,所有工作者的職責需要被納入規範中,例如A需要協助申請補助、B組織與C組織遇到家暴事件需要一同合作等等,在規範的催化下,政府逐漸推崇「以信賴為基礎」的服務,「信任」對政府而言無關痛癢,因為當前服務強調的是公開可見的「契約」,「契約」成為所有工作者的服務指標,也成為服務使用者的申訴管道,當服務成果量化,工作者便會成為政府治理的工具,在測量制度中以「建立程序」取代「關注個人潛能」,這麼做的好處是社會工作者既能成為政府所需要的「專業」(還有薪水可以拿),也能同時躲在專業堡壘中,不需要相信任何人,根除信賴、接納案主後失望的可能性。

為什麼信任人如此重要?

既然信任在當今社會制度中看似是可有可無的存在,服務也不需要信任便能運作,那為什麼我們還需要信任?在上段文章中,如果以狹義的角度觀看服務系統,信賴系統確實能將服務輸送到使用者手中,但服務輸送真的只有輸送的功能嗎?

以維基百科引薦NASW對於社會工作的定義如下:

「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活動,以協助個人、團體社區去強化恢復能力,以發揮其社會功能,並創造有助於達成其目標的社會條件」

(Zastrow, 1995;林萬億,2006a,引自https://www.wikiwand.com/zh-tw/%E7%A4%BE%E6%9C%83%E5%B7%A5%E4%BD%9C

其中的「恢復能力」、「強化」,代表社會工作並非只有解決現有問題,更重要的是「建立能力」,也就是案主自決(Client self-determination);廣義的服務體系應該包含「協助案主自立」,如果只有倚賴抽象的服務體系,將社會工作碎片化、問題化,在這樣的工作氛圍中,又有誰能真正做到「無條件的接納」呢?如果每一位工作者如同程序員,僅為了滿足「規範內(解決問題)」而提供服務,案主能透過服務重建能力嗎?

以網絡合作的角度而言,一位社工如果不信任與其合作的警察,只聚焦在法律規範,忽視警政體系的文化、該名警察的個人狀況及工作準則,可想而知合作會充滿阻礙,甚至不同專業之間需要長期合作,如此一來更是增加了專業之間的壁壘。

「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,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」—《安娜·卡列尼娜》

人與社會是如此複雜多元,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在於能依照不同個案的狀況引進最適切的資源,法律、KPI及問題導向是最基礎的服務準則,我認為社會工作者最為奧妙的地方在於,它不只考量到解決問題,而是恢復人的自尊、協助人們找到自己心中的渴望,若要協助案主走向自我充權的道路,信任是不可或缺的元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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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結

本篇透過Smith, C. (2001)對於信任及信賴的研究,結合自身對於社會工作及網絡合作的觀察,發現信任與信賴對於合作的影響、現今服務體系因管理主義偏重於信賴,下篇將介紹建立信任的本質、限制以及如何在合作中建立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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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ten by MonMonLee

From social work to data analyst. Eexploring the limitless possibilities of cross-disciplinary work.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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